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吕某有等出售、购买假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某邮币行店主,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在(略)。

辩护人何某某,上海公誉(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汪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某邮币行营业员,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在(略)。

辩护人李某,上海伟创(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汪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汪某某及辩护人何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吕某某、汪某某在经营某邮币行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从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伪造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金银纪念币(第X组)、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金银纪念币(第X组)及2010版熊猫金银纪念币1公斤银币等,后分别以人民币约200元、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薛圣安、徐金祥(均另案处理),其中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金银纪念币共20余套、2010版熊猫金银纪念币1公斤银币6枚,发行价合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获大量世博会门票及纪念册、纪念章等假冒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注册、备案登记的商标标志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程某某、陈碎娟、薛圣安和徐金祥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吕某某的辨认笔录,相关QQ聊天记录,中国金币总公司出具的纪念币价格表,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聘请书的回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汪某某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汪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被告人汪某某能自觉履行罚金刑,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辩护人分别提出对被告人吕某某、汪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李某提出对被告人汪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汪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汪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王海瑛

代理审判员孟高飞

书记员严培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