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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某甲、王某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甲、王某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并于201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裁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裁定书后于2011年6月24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款共计人民币3900元,已给付申请人。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50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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