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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曹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钟某琳,2003年生育一子,取名钟某斌。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原告于2011年5月9日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钟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钟某琳,2003年生育一子,取名钟某斌。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原告于2011年5月9日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仍有矛盾,双方于2011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有时不和,但并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且双方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为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格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龚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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