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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娇与莫某某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红娇。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莫某某。

李红娇申请执行莫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2009)北执字第638-X号执行裁定书作出裁定,李红娇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李红娇与莫某某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09年12月21日以(2009)北执字第638-X号裁定拍卖被申请人莫某某所有的位于柳州市X路X巷X号7-X号房屋。莫某某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违反审判程序规定,使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导致判决错误和位于柳州市X路X巷X号7-X号房屋是其唯一居住的房产不能拍卖为由,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柳北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对判决不服的问题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至于被执行人所称柳州市X路X巷X号7-X号房屋是其唯一居住的房产问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对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押。”故以(2009)北执字第638—X号裁定撤销了(2009)北执字第638—X号民事裁定。之后,申请执行人李红娇不服,以柳北区法院(2009)北执字第638—X号执行裁定,依法拍卖被申请人所有位于柳州市X路X巷X号7—X号房屋以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反之会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为由。请求撤销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执字第638-X号执行裁定,维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执字第638-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莫某某对原判决不服,可依法提出申诉,但申诉不影响执行。柳北区法院执行生效判决,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并无不当,但考虑柳州市X路X巷X号7—X号房屋是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暂停拍卖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李红娇申请复议理由不充分,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执字第638-X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李红娇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惠强

审判员陈继光

审判员陶柳南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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