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熊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2007)横民初字第X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熊某某起诉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两个孩子变更由被执行人熊某某抚养,并由被执行人熊某某付给申请人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元。故申请人于2010年3月25日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7)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