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家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X镇X路X号。
主要负责人:周国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该公司员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蒋某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龙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员卜牛顺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