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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州集团商丘诚达运输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京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X路。

被申请人河南中州集团商丘诚达运输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路X号。

申请人南京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州集团商丘诚达运输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河南中州集团商丘诚达运输公司所有的豫x号客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河南中州集团商丘诚达运输公司所有的豫x号客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夏向军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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