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生),男,1977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23日至7月6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温县富法大酒店工作期间,谎称其岳父死亡需回家办丧事等理由,先后骗取酒店业主牛某华现金4900元。案发后,刘某某已将赃款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牛某华报案材料,证人张某、牛某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圣玉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房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