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生。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0年3月22日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0)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远
审判员李某奇
审判员孙照君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秋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