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汉族,49岁。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37岁。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0年11月2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段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段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9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3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桂玲、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党俊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杨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