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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陈某某诉刘某乙、刘某丙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湖南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略)(略)。

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略)(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陈某某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刘某甲、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四平

审判员王贤顺

人民陪审员成兴旺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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