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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女,19XX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湖南某处临时工,住(略)。

被告邝某某,男,19X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略)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彭某某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邝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邝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邝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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