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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72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74岁。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受理,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0)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孙宝义,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陈洪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乙与被告王某甲系姐妹关系,父亲王某志于1992年11月1ト廊福啄徘鹫汗\于2009年12月9日去世,父母只有原、被告两个女儿。原、被告的父母生前有本市津南区X镇新建里X-X-X住房一套及咸水沽镇钟毓里X排胶科环滓L拧鹫汗\作为产权人和天津市中冶新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28日就咸水沽镇钟毓里X排X号平房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该房屋还迁安置在沽上新天地X-X-X,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51.75平方米,房款总额x郑孟扛捶刮ɑG⒃弧姹钢拍鹫汗\于2009年6月1谌煸蛱薪J雍すχ源贫Σ泶薪判鲆す冢菽何埃摇形沤鹫汗\,今年95岁,老伴叫王某志,已死亡十七年左右。在我的名下有坐落于津南区X镇新建里1-2-301混合结构独单一套,和坐落在津南区X镇沽上新天地6-1-304独单一套。上述两处楼房属于我和老伴共同所有(平房改造瘢旖姨⑽肆糯鲆冢以ノ廊笫希錾渴胁糁谑矣奈康植头液ξ逃屑某康植簦腋奈蟮醵┩费堂屑洌怂热薜ㄎ扇娓Iⅰ帕鲆酥喝牛鹫汗\代书人:轧金祥见证人:王某琴张凤兰2009年6月18日”。原告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坐落在咸水沽镇新建里1-2-301独单一套及咸水沽镇沽上新天地6-1-304独单一套由其母公证遗嘱的部分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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