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株洲市某办公室工作人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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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胡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