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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似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似某某,曾用名@O传苍,男,X年X月X日出生。2000年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在(略)。2010年11月9日被抓获,同年11月17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似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瑞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似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999年4月26日中午,被告人似某某伙同高某国、高某某、@O同社、邵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中原油田物业九处花房内,盗窃尿素5袋、敌敌畏农药2箱、敌杀死农药2箱,价值134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似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高某国、高某某、@O同社、邵某某等人供述,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被盗证明,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999年7月29日晚,被告人似某某伙同高某国、高某某、@O传里、@O同社、邵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中原油田钻井四公司泥浆站盗窃羧甲基纤维素钠盐12袋、甲基苯树脂8袋,价值486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似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高某国、高某某、@O同社等人供述,证人彭某某等人证言,被盗证明,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999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似某某伙同高某国、高某某等人在中原油田物业九处花房内,盗窃铁防护网8个,价值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似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高某国、高某某等人供述,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999年10月16日中午,被告人似某某伙同高某国等人在中原油田物业九处花房内,盗窃农药敌杀死30瓶,氧化乐果10瓶、铝锅2口,价值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似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高某国等人供述,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高某国等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似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似某某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似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少武

审判员崔丽红

审判员林繁华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韩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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