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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男,21岁。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44岁。系原告曹某某母亲。

被告苏某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32岁。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本高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2010年2月5日晚6点左右,原告在打球时,不小心碰了被告的外甥女一下,被告便将原告一顿暴打,被告殴打原告的主要部位是头部,用拳头将原告的头部锤了十几次,又用手不停地扇原告的脸,致使原告当时眼部就开始出血。后110赶到,对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进行了询问,由于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的数额太少,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原告被殴打后,开始在问十乡卫生所治疗,但是,由于原告持续出现头疼。头晕、并伴随全身、面部抽搐等症状,卫生所无法控制,不得已转院至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现原告因治疗该病,已经支付了近6千元,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从事发到现在,被告对此不闻不问,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一分钱。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x.62元。

被告苏某某辩称,1、原、被告只是相互进行了辱骂,并没有进行殴打;2、被告不知道110赶到这个事情;3、原、被告没有进行调节,不存在赔偿多少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5日下午6时许,原告曹某某在问十乡X村广场上打球,皮球碰到了被告苏某某的外甥女陈茵茵后,原、被告之间相互进行了辱骂。原告于2010年3月26日申请调去问十乡派出所询问笔录。第一份为询问原告母亲黄某乙,事发后第二天下午即2010年2月6日原告母亲报警并反映原告曹某某被被告苏某某打伤;第二份为2010年2月9日询问问十乡X村卫生所魏连河,其反映2月6日原告来诊所看病,右眼角有点肿,并输过水,原告曹某某身体以前没什么大问题;第三份笔录为2010年3月7日询问原告父亲曹某锋,证明当时派出所为原告开具有法医鉴定委托书,原告没有去做法医鉴定,该事经村干部调解过;第四份为2010年3月13日询问曹某村干部曹某良,其证明村干部对原、被告斗架一事调解过,但未调解成。

另查明,原告庭审中提供其2010年2月6日至2月26日在问十乡X村卫生所进行治疗证据,均为处方。原告提供2010年3月1日至3月25日在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清单、诊断证明、结算票据,距该事件发生已近一个月。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对其进行了殴打,且被告否认对原告曹某某进行了殴打,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用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洪生

审判员张宇

审判员赵卫华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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