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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某与被告彭某乙、彭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住(略)]新宾馆。

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X镇凝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政府大院解放路X号。

被告彭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X镇凝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政府大院解放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尔斌,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彭某乙、彭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1年8月8日自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判员周移新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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