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街X号。
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号。系被告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1年8月8日自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某芳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虞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