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甲,男,攸县X镇人民政府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攸县X村(原龙塘冲村X组,地址:攸县X组。
负责人丁某乙,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攸县X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文某承担。
审判长周一江
人民陪审员张孟东
人民陪审员李绍远
二O一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虞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