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黄某锡伯族乡X村。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黄某锡伯族乡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黄某锡伯族乡X村。
上诉人陶某某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4]新城民新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吴某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那卓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倩参加评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陶某某与所在村委会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中记载的承包土地面积为38.1亩,但陶某某称因其承包的土地质量差,村委会以数量代替质量多分给其土地“打折”为38.1亩。对陶某某所称“打折地”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及陶某某应耕种土地的面积、四至等问题,原审法院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4]新城民新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某
代理审判员李倩
代理审判员那卓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鹏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