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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代理人、被告刘XX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8月14日登记结婚,被告刘XX系再婚,其与前妻生有一子(现年14岁)。婚后原告发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脾气不和,性格相差太大,无共同爱好,并且被告脾气暴躁,专横霸道,经常打骂原告。最让原告接受不了的是被告刘XX品行不正,整天不务正业,经常偷盗别人的东西,对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问。2008年被告刘XX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及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感情,脾气性格不和,婚姻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之子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X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与被告刘XX于2002年8月14日结婚,被告刘XX系再婚,其与前妻生有一子(现年14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被告刘XX因盗窃罪被有期徒刑3年,服刑于位于洛阳市p河回族区X村的洛阳监狱,2011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相支持和尊重,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和不愉快,但应该冷静对待这些问题,多进行沟通,妥善解决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共同维护夫妻感情。从目前来看,没有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本案原告李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X与被告刘XX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中强

审判长刘家定

人民陪审员罗晶晶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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