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诉郭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女,出生于(略)。

法定代理人慎某某,女,出生于(略)。

被告郭XX,男,出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苏建英,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某诉被告郭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东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的法定代理人慎某某、被告郭XX的委托代理人苏建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之母于2010年3月4日结婚,原告于(略)出生,被告和原告之母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1月17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今累计拖欠抚养费7000元。现要求被告从2011年10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系事实,原告从X年X月X日出生到2011年10月底一直由原告祖父母抚养,2011年11月份原告才随母亲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略)出生,被告和原告之母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1月17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现要求被告从2011年10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形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父母于2010年11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被告提出原告从2011年10月底由其母亲抚养,原告要求被告从2011年10月份起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XX从2011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元,截止2012年4月为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2012年5月份起,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500元,直至原告郭某年满十八周某止,待其能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尚东亮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艳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