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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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运输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0年因吸食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抓获),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0)沪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佳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民警刘建华、范伟建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工作报告,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获的黑色带紫红线条格子的塑料袋,张某某持有的列车车票,刑事摄影照片、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尿样检测报告单,证人朱某、胡、张青、周洪英的证言,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认定:2009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持当日火车票从铁路成都站乘上K284次旅客列车,就座于X号车厢X号中铺,欲前往上海。次日,当该次列车运行到襄樊至南阳区间时,乘警到X号车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张某某形迹可疑,便对其进行检查,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放置于X号下铺铺位底下的一只蓝白相间并印有“WOWO”字样的塑料袋内,查获宾馆专用卫生纸和方便面、一粒绿色药丸等物品以及黑色带紫红线条格子的塑料袋一只,内有二包外用黄某封箱带、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此后,乘警从X号中铺铺位垫上和衣帽钩上查获二只与包裹可疑物品相同颜色、形状的塑料袋,民警遂将其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二包白色晶体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2.04克。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利用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82.0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上诉提出,查获的毒品并非其所有,要求本院公正判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进一步证明本案的事实,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当庭宣读了民警刘建华的证言。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另经二审查明,

民警刘建华的证言证实,刘在X号车厢里巡检时,发现张某某神情紧张,形迹可疑,即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张脚穿宾馆专用的一次性拖鞋,就问其鞋子放在何处,张回答在X号下铺下面。后在张某某黑皮鞋旁,发现一只蓝白相间并印有“WOWO”字样的超市塑料袋,里面除有食品外,还有一卷宾馆专用的卫生纸、一只黑色带紫红线条格子的塑料袋,内有二包用黄某封箱带包着的可疑物品,割开封箱袋,里面是用白色餐巾纸和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可疑物品。之后,又从X号中铺铺位垫上和衣帽钩上,查获二只与包裹可疑物品相同的黑色带紫红线条格子的塑料袋。民警刘建华还证实,让张某某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捺印时,其未作任何表示。证人朱某证言证实,蓝白相间并印有“WOWO”字样的超市塑料袋是3号中铺中年男子的。证人胡、张青、周洪英的证言证实,民警从该车3号铺位下张某某黑色皮鞋旁的一只蓝白相间印有“WOWO”字样的塑料袋里查获毒品时,张神色慌张。当乘警查到毒品时,问张是否是他的东西时,张低头不说话。上诉人张某某曾供认民警扣押了一卷其在宾馆里拿的白色卫生纸。经查,此宾馆专用卫生纸与张某某被查获时所穿的一次性拖鞋均是宾馆里使用的物品,而卫生纸又是从张某某黑色皮鞋旁装毒品的塑料袋里搜出。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摄影照片可予印证。另查明张某某系吸毒人员,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故其对毒品并非一无所知。综上,本案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查获的毒品系上诉人张某某携带上车并予以非法运输,故张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利用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82.0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张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上诉人张某某作出的判决,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芬芳

审判员程亭亭

代理审判员夏晓虹

书记员张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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