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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诉顾某某、薛某某、薛某某、薛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某,男,住(略)。

被告顾某某,女,住(略)。

被告薛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郎某某,男,住(略)。

被告薛某某,男,住(略)。

被告薛某某,女,住(略)。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顾某某、薛某某、薛某某、薛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被告顾某某、薛某某彪、薛某某及被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某诉称,其与被告薛某某、薛某某系被告顾某某与薛某某子女,薛某某于1997年10月死亡,其父母薛某某、朱某某分别于1978年、1992年死亡,薛某某与朱某某共生育薛某某、薛某某与被告薛某某,薛某某未成年时即死亡。1983年3月,由原告薛某某、被告顾某某、薛某某、薛某某及薛某某、朱某某共同申请获准后,建造了两层楼房X幢,1991年上海市X村宅基地丈量时,上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于薛某某名下。现原、被告之间为上述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中东首两层楼房X幢归其所有。

被告顾某某、薛某某、薛某某、薛某某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要求确认其中西首两层楼房X幢归被告顾某某与薛某某共同共有。后因双方对诉讼费负担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

基于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原为某乡)某村某队、地号为506乡04村X丘(35)的房屋中:东首两层楼房X幢(三上三下)房屋产权归原告薛某某所有,西首两层楼房X幢(一上一下)房屋产权归被告顾某某与薛某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7元,减半收取2,218.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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