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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XX诉被告帖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无业,住本区X巷X-X-X号。

被告:帖X,男,回族,X年X月X日生,无业,现在洛阳市看守所服刑。

原告郑XX诉被告帖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被告帖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帖XX。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在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现被告有吸食毒品的恶习,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仍屡教不改,后发展成为以盗养吸。2010年5月5日被告被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目前在洛阳市看守所服刑。被告的行为让原告伤心欲绝,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原告自愿承担。

被告帖X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恋爱,于200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5日婚生一女帖XX。2010年5月被告帖X因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在洛阳市看守所服刑。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沟通和理解,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帖XX可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关于抚养费问题,由于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主动放弃了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XX与被告帖X离婚;

二、婚生女帖XX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帖X暂不负担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晓鸿

代审判员:雷海花

代审判员:冀翠红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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