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女。
委托代理人付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X,男。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诉被告施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8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姓名施XX。婚后,双方曾有过争执,原告于2009年7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施X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双方所生之子施XX随原告王X共同生活,被告施X自2010年3月起按月支付儿子抚育费人民币75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三、被告施X于2010年9月底前补付儿子施x年3月至2010年2月的抚育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
四、离婚后,在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双方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内容自2010年3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阜明
书记员赵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