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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复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建筑公司)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法执异字第052-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对判决有异议,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中止该判决的执行,故对异议人提出的暂缓执行的异议不予支持。

申请复议人东风建筑公司称:我公司对生效判决第一项有异议,并已依法提出异议和申请再审,因此本案应暂缓执行。请求撤销(2010)封法执异字第052-X号执行裁定,暂缓发放执行款,由有权机关对生效判决第一项作出解释。

本院查明:封丘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重设备公司)与东风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8日冻结了东风建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16-x账户的银行存款x元,东风建筑公司于同年4月15日提出执行异议,封丘县人民法院于4月26日作出(2010)封法执异字第052-X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东风建筑公司的异议。2010年4月28日,封丘县人民法院将上述账户存款中的x.60元划拨至河南省封丘县会计核算中心后,将东风建筑公司该账户解冻。

本院认为:东风建筑公司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异议,有权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的执行,封丘县人民法院驳回东风建筑公司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法执异字第052-X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德民

审判员:安利军

审判员:程俊林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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