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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复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顿某某,女,1960年9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2年11月出生。

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62年9月出生。

申请复议人顿某某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执异字第47-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顿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进行债权债务的分割,故顿某某所提异议不成立。

申请复议人顿某某称:杨某某所诉债务系牛某某的个人债务,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申请人顿某某对该债务也不知情,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顿某某也不是当事人,因此不应由顿某某偿还。请求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执异字第47-X号执行裁定和(2010)长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长垣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某某与牛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牛某某未能履行(2009)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10)长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追加牛某某之妻顿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0年2月26日,顿某某提出异议,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长执异字第47-X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顿某某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有共同的偿还责任,长垣县人民法院驳回顿某某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顿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执异字第47-X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德民

审判员:安利军

审判员:程俊林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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