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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沈某。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吴某某。

原告郑某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简要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位于浙江省乐清市X镇X路甬台温线站前工程第Ⅲ标段第4工区软基处理旋喷桩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1月26日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确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为(略).86元。工程结算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略)元,加上工程质量保证金311488元,尚欠工程款(略).86元。原告向被告追讨上述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略).86元及逾期利息296503.2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向原告郑某偿还工程款本金(略).86元、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略).86元,其中本金830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837088.86元于2012年3月31日前支付,如被告采取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每一次付款需要多向原告支付20000元;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需要向原告增加支付违约金150000元;

三、原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因本案纠纷而冻结的被告银行账户,原告延迟申请解封则被告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四、案件受理费224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227元,由被告负担,另11227元退回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强

人民陪审员王昆瑞

人民陪审员李某雄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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