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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租汽车总公司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出租汽车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某出租汽车总公司诉称:2009年11月10日晚16点45分,原告与被告车辆在浦东新区X路、民生路发生碰擦事故,经浦东新区交警支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晚,双方到场中路X号上海市机动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南空分中心估损。由于被告方估损员已下班,原告对其他人代理估损有异议,故被告保险公司第二天上门估损,认定金额为人民币15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对此,被告不愿支付原告的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修理费1550元,误工费316元、营业收入200元、工商查档费40元。诉讼中,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29日之前向原告某出租汽车总公司支付汽车修理费人民币1550元、营业收入人民币185元、工商查档费人民币4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4月29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某出租汽车总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某

书记员顾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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