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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曹XX与被执行人邹XX、徐XX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

被告邹某某。

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邹某某、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邹某某和徐某某在银行的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邹某某和徐某某在银行的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治权

二0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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