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傲洛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X号东方银座C座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岑岩,北京市盈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
被告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一号院富力家园A9—6。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树江,北京市瀚文(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朱大为,北京市瀚文(略)事务所(略)。
原告北京傲洛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简称傲洛斯公司)与被告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简称史三八美容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傲洛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岑岩、魏某,史三八美容院的委托代理人杨树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傲洛斯公司起诉称:2010年4月份,我公司发现史三八美容院在其域名为x.com的网站上宣传“再生X号”丰胸产品时出现了与我公司网站上宣传“新维度”丰胸产品所用的相同网页、文章及案例。史三八美容院抄袭了我公司网站上的上述网页、文章及案例,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网页、文章及案例所享有的著作权,损害了我公司的商誉,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要求史三八美容院: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在其域名为x.com的网站上向我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x元、公证费7000元、(略)费x元。
史三八美容院答辩称:我公司之所以在自己网站上使用傲洛斯公司起诉的上述内容宣传“再生X号”丰胸产品,是因为我公司与北京莱富格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莱富格尔公司)签订了多份技术合作协议,开展自体细胞生物技术,不存在抄袭傲洛斯公司网站内容的事实;从时间上来看,傲洛斯公司对自己公司的网站的公证时间是2010年4月16日,对所起诉的上述内容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时间是2010年4月27日,而对我公司的网站进行公证的时间是2010年4月8日和4月14日,故傲洛斯公司的著作权登记时间和其网站使用涉案内容的时间迟于我公司使用涉案内容的时间,无法排除傲洛斯公司利用我公司网站的信息组织了自己的网站内容,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综上,我公司不存在侵权事实,不同意傲洛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域名为x.com的网站是傲洛斯公司经营的网站。傲洛斯公司在该网站上分别以“新维度丰胸全身360°精准维度塑形打造完美S身段”、“新维度丰胸国际安全的自我丰胸原理一次丰胸终身受益手感真实自然超乎想象”、“新维度丰胸打造胸部优雅弧度,乳晕、乳沟、乳峰浑然一体让你胸部宛如天生”为题对其“新维度”丰胸产品进行了介绍。其中,“新维度丰胸国际安全的自我丰胸原理一次丰胸终身受益手感真实自然超乎想象”与“新维度丰胸打造胸部优雅弧度,乳晕、乳沟、乳峰浑然一体让你胸部宛如天生”为题的介绍内容完全一致,字数约430字。“新维度丰胸全身360°精准维度塑形打造完美S身段”为题的介绍除了与“新维度丰胸国际安全的自我丰胸原理一次丰胸终身受益手感真实自然超乎想象”为题的介绍一致的内容以外,在开始多了一段内容,字数约为68字。在“新维度丰胸全身360°精准维度塑形打造完美S身段”标题下面显示有“//www.x.x年11月14日13:42北京傲洛斯国际医疗美容机构”字样。在“新维度丰胸国际安全的自我丰胸原理一次丰胸终身受益手感真实自然超乎想象”标题下面显示有“//www.x.x年11月14日13:38”字样。在“新维度丰胸打造胸部优雅弧度,乳晕、乳沟、乳峰浑然一体让你胸部宛如天生”标题下面显示有“//www.x.x年11月14日13:35”字样。另外,在该网站上,还有一个网页页面,即上方是“5大优势成就男人最喜欢的乳房”标题,在该标题下面分上下两行以“技术”、“效果”、“专家”、“安全”、“自然”为题简要概括了新维度丰胸产品这五个方面的特点,其中“技术”和“效果”在上面一行、“专家”、“安全”、“自然”在下面一行,上述每个特点介绍的内容均在方框内,且该五个标题均由园锯齿状图形覆盖。在五个特点介绍的左侧是一模特照片。在五个特点介绍下方是新维度丰胸与自体脂肪丰胸、假体隆胸技术优势方面的对比列表。在该网站上还有丰胸案例分析,其中有一个马小姐的案例分析,该案例分析除了有丰胸前后的对比照片外,还有约332字的文字介绍及患者自我感受。在患者自我感受的最后一句为“自从接受了新维度丰胸手术,我有胸部挺起来了”。另外还有一个罗小姐的案例分析,该案例分析也有丰胸前后的对比照片,在照片上印有www.x.com的水印。且也有约254字的文字介绍和患者感受。该两个案例中患者感受的内容完全一致,字数约为180字。在马小姐的案例分析的标题“丰胸案例分析”下方显示有“//www.x.x年12月22日16:03”字样。在罗小姐案例分析标题“丰胸案例分析”下方显示有“//www.x.x年12月22日16:15”字样。傲洛斯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对其经营的上述网站的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为此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2010)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
傲洛斯公司在2008年第X号总第186期《演艺周刊》杂志上做“新维度丰胸”广告时,曾在广告中刊登过上述公证的标题为“5大优势成就男人最喜欢的乳房”的网页内容。另外,傲洛斯公司于2010年4月27日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对作品《自体细胞疗法》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于5月5日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述傲洛斯公司经营的网站中的内容均包含在该作品中。在傲洛斯公司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有一份作者陈智红书写的《作品创作说明》,其中提及该作品于2006年10月20日开始创作,期间经过八次修改,于2008年3月13日在北京定稿完成,当日在北京首次发表。另外,还有一份陈智红书写的《职务创作说明》,其中提及其为傲洛斯公司的员工,接收单位委派,利用工作时间、单位资源创作完成了《自体细胞疗法》,此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傲洛斯公司所有,其保留署名权。
域名为x.com的网站为史三八美容院所有并经营的网站。史三八美容院在该网站上介绍其“再生X号”丰胸产品时使用了傲洛斯公司上述题为“5大优势成就男人最喜欢的乳房”的网页,除了模特的照片不一样及在技术优势比对中去掉了假体隆胸内容以外,其余网页内容及设计完全一致。另外,史三八美容院还分别以“再生X号丰胸全身360°精准维度塑形打造完美S身段”、“再生X号丰胸国际安全的自我丰胸原理一次丰胸终身受益手感真实自然超乎想象”、“再生X号丰胸打造胸部优雅弧度,乳晕、乳沟、乳峰浑然一体让你胸部宛如天生”为题对其“再生X号”丰胸产品进行了宣传,文字内容分别与傲洛斯公司上述网站中的“新维度丰胸全身360°精准维度塑形打造完美S身段”、“新维度丰胸国际安全的自我丰胸原理一次丰胸终身受益手感真实自然超乎想象”、“新维度丰胸打造胸部优雅弧度,乳晕、乳沟、乳峰浑然一体让你胸部宛如天生”为题的文字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将其中的“新维度”改为了“再生X号”。另外,在上述内容的标题下面分别显示有“//www.x.x年11月14日13:42北京史三八国际医疗美容机构”、“//www.x.x年11月14日13:38”、“//www.x.x年11月14日13:35”字样。史三八美容院还在其网站上刊登了“再生X号”丰胸产品的个体案例分析,其中使用了傲洛斯公司上述网站中的罗小姐和马小姐的案例,且在罗小姐的案例的照片上显示有清晰的www.x.com的水印,在马小姐的案例的文字内容的最后一句话是“自从接受了新维度丰胸手术,我有胸部挺起来了”。2010年4月14日,傲洛斯公司申请公证处对史三八美容院上述网站内容进行了公证,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2010)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
史三八美容院未举证证明其网站上使用的上述内容的具体合法来源。
傲洛斯公司还分别于2010年4月8日、4月14日、5月12日对史三八美容院的上述网站进行了公证。其中4月8日的公证出具的(2010)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有上述题为“5大优势成就男人最喜欢的乳房”的网页内容及设计,4月14日的公证出具的(2010)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的内容为向傲洛斯公司的客服人员咨询关于“再生X号”丰胸产品的问题,5月12日的公证出具的(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的内容有上述傲洛斯公司主张的网页内容、文字内容及案例内容。
傲洛斯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上述所有公证所支出公证费的4张发票,其中2010年4月8日的发票金额为1000元、4月14日的发票金额为2500元、4月16日的发票金额为2000元、5月12日的发票金额为1500元。另外,傲洛斯公司为本案诉讼还支出了(略)费x元。
另查,史三八美容院在2007年、2008年与莱富格尔公司曾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书》,莱富格尔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自体细胞生物技术服务项目授权给史三八美容院开展技术服务。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自体细胞疗法》、《作品创作说明》、《职务创作说明》、《演艺周刊》杂志、公证费发票、(略)费发票、《技术合作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域名为x.com的网站是由傲洛斯公司经营的网站,傲洛斯公司在该网站上宣传其“新维度”丰胸产品时使用了其主张权利的网页内容及设计、文字内容以及案例分析。在2008年的《演艺周刊》刊登的傲洛斯公司的广告中也包含有其主张的上述网页内容及设计。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上述网站中载明的涉案介绍“新维度”丰胸产品的网页内容及设计、文字内容及案例分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傲洛斯公司所有。而且陈智红的说明也证明了上述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傲洛斯公司。但根据陈智红的说明,上述内容的署名权是归属于陈智红的,故傲洛斯公司对上述内容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将傲洛斯公司网站上的上述网页内容及设计、文字内容以及案例分析与史三八美容院网站上的相应内容比对,史三八美容院除了将“新维度”改为“再生X号”后,其余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甚至在三段文字内容的标题下将傲洛斯公司网站上的相应文字内容标题下显示的网址和发布时间均照抄照搬。另外,在史三八美容院的网站中所载的罗小姐的案例分析的照片中还清晰的显示有www.x.com的水印,且在马小姐的案例分析的文字部分的最后一句话还带有“新维度”字样。对于上述内容,史三八美容院并未举证证明其有合法来源。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史三八美容院抄袭了傲洛斯公司的上述网页内容及设计、文字内容以及案例分析,并做了一定的修改,侵犯了傲洛斯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史三八美容院提出傲洛斯公司对自己网站公证的时间晚于对史三八美容院网站的公证时间,故不侵犯傲洛斯公司著作权的答辩意见,但从上述抄袭的细节来看,史三八美容院网站上存在傲洛斯公司的网址、水印,且有的地方仍保留着“新维度”字样,这种情况表明不可能是傲洛斯公司抄袭史三八美容院的网站内容,而是史三八美容院抄袭傲洛斯公司的网站内容,故对于史三八美容院提出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史三八美容院与莱富格尔公司存在技术合作,与是否侵犯傲洛斯公司的著作权无关,本院对史三八美容院据此提出的答辩意见也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傲洛斯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且无充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傲洛斯公司并未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未证明史三八美容院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本院将根据涉案网页内容及设计、文字内容、案例分析的独创性程度,抄袭数量和情节,史三八美容院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傲洛斯公司本案中共作了5次公证,但本院认为2010年4月16日对其自己网站的公证所作出的(2010)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和4月14日对史三八美容院网站的公证所作出的(2010)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足以证明本案事实,傲洛斯公司于4月8日、4月14日、5月12日分别申请公证,作出的(2010)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0)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不是为证明本案事实所必须的,且(2010)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与本案事实的确定也无关系。故对于上述(2010)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0)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所花费的公证费,本院不予支持。傲洛斯公司主张的(略)费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在参考有关(略)收费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其域名为x.com的网站上删除涉案侵权内容;
二、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其域名为x.com的网站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北京傲洛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负担);
三、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傲洛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
四、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傲洛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五千二百元;
五、驳回北京傲洛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北京傲洛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已交纳),由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石海朝
人民陪审员宋志勇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晓霏
书记员彭新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