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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与梁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人史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

上诉人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10)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0)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国选

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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