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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于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尚海森,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峰,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吕某与被上诉人于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上诉人吕某于2011年4月15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吕某与养子于某的收养关系。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吕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海森、被上诉人于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崔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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