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欧XX,女,(人个信息略)。
被执行人唐XX,男,(人个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唐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1月20日前履行给付x元及由此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XX在嘉禾县X路管理局上班,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唐XX每月工资收入800元,直至履行义务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肖成忠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