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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乾申请执行聂某某给付欠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39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聂某某,男,32岁,农民,住(略)。

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宁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7000元,负担支付令申请费50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智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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