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39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聂某某,男,32岁,农民,住(略)。
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宁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7000元,负担支付令申请费50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智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