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夏某某、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1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涉嫌盗窃2010年12月6日被抓获,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10年11月1日主动到中原油田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3月份以来,濮阳县X乡X村靳X星组织本村侯X增、李X喜(均已判刑)等人成立盗油团伙,窜至本村附近的采油四厂72-463、88-21等井盗窃原油,后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先后加入该团伙,均参与盗油10余次,价值x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宣读了同案人高X省、靳X星、侯X增、李X喜、李X房供述,证人李X军、李X运、陈X军等证人证言,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夏某某、高某某系从犯。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建议对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对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至二年又六个月。

被告人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量刑建议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量刑建议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辩称自己能记清的参加五次盗油,但时间长了,具体次数记不清,以证人证实的为准。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濮阳县X乡X村靳X星组织本村侯X增、李X喜(均已判刑)等人成立盗油团伙,在寺上村附近的采油四厂72-463、88-21等井盗窃原油,后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先后加入该团伙,均参与盗窃原油十余次,价值x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供述:自己从2005年2月通过本村的夏X奇参加靳X星组织的偷油团伙,成员有侯X增、夏X进、夏X奎等人,是在寺上村附近的采油四厂油井上偷油,自己共参与偷油十余次。

2、被告人高某某当庭供述:自己从2004年4月参加靳X星的偷油团伙,成员有侯X增、高X省等人,是在寺上村附近的采油四厂油井上偷油,自己主要是在偷油时扶接油管子,自己能记清的是参加偷油五次,因时间长了,具体参加几次记不清,以同案人证的次数为准。

3、同案人靳X星、侯X增、李X喜、夏X奇、高X省、李X房、韩X柱、夏X亮供述,证人李X军、李X运、夏X田证言证实高某某、夏某某是靳X星偷油团伙成员之一,参加在寺上村附近的油井上偷油,均参与偷油十余次,每次偷油一千余斤。

4、证人陈X军、赵X杰、齐X立、段X东、高X、张X芳、洪X波、文X国证实采油四厂寺上村附近的油井经常被盗。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证实被盗井的方位。

6、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对同案人靳X星等人判处刑罚。

7、案发经过证实高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夏某某系被抓获。

另有夏某某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原油价格证明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6月5日止)

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代理审判员:马东丽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鲁玉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