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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伪造企业印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又名雷X,男,43岁。2010年8月20日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以被告人雷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为被告人于玲江(已判刑)刻制“中国石油化工洛阳分公司”等印章七枚,获利140元。被告人于玲江用这些印章伪造证明文件陆续从张某甲及其家人处骗取现金七万元整。

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某主动退还赃款140元。被告人雷某某为先天性佝偻病患者,三级残疾人,身患风湿性心脏病,支气管扩张等疾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于玲江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雷某某对于玲江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于玲江对雷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证明;被告人伪造的中石化文宣部证明、文宣部财务处证明、中石化洛阳分公司财物专用证明、中国石化通知2份;吉利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证明1份;作案工具黑色DELL电脑显示屏一个,银白色x电脑主机一个;洛阳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吉利区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悔罪,主动退赃,可从轻处罚,并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雷某某的违法所得140元予以没收。

三、作案工具黑色DELL电脑显示屏一个,银白色x电脑主机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君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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