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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咸诉沈金芳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a,男,系原告亲戚。

被告沈a,女,汉族。

原告孙a与被告沈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a及其委托代理人谢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a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2008年1月,被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念及家庭完整,未同意与被告离婚。2008年4月,被告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时被原告当场发现。另被告与其子经常虐待原告,对原告实施实施家庭暴力。

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5万元。

被告沈a辩称,被告丧偶后经人介绍认识原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十余年。虽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但考虑到双方年龄,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被告沈a曾于2008年1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因原告孙a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已逾十年,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关系的现状,源于原、被告间对已产生的矛盾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体谅,珍惜原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a要求与被告沈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孙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霞

书记员刘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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