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乔某某。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乔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源
代理审判员史善军
人民陪审员李跃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周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