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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株洲市XXXX管理局侵犯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生,住株洲市X区。

委托代理人罗X,男,X年X月X日生,住株洲市X区。

被告株洲市XXXX管理局,住所地在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X诉被告株洲市XXXX管理局侵犯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建新、人民陪审员陈群、言琳芝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印刷的大型画册《株洲招标投标管理》上使用了原告原创摄影作品7幅。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时未经作者本人许可,也未署名和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使用权、署名权和获取报酬权。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全部侵权印刷品;在新闻媒体上就侵犯原告摄影作品著作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市XXXX管理局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请求与原告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系本案所涉《美丽株洲是我家》、《株洲市体育中心》、《石峰大桥》、《株洲大桥日出》、《株洲大道》、《炎帝电视塔》、《湘江一桥夜景》等7幅摄影作品的作者。被告株洲市XXXX管理局在其印刷出版的画册《株洲招标投标管理》上使用了以上7幅摄影作品。被告在使用上述作品时未经原告许可,也未署名和支付报酬。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XXXX管理局自愿于2011年8月10日前补偿原告刘XX经济损失x元;

二、原告刘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600.50元,由被告株洲市XXXX管理局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欧阳建新

人民陪审员陈群

人民陪审员言琳芝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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