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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肖某某、黄某乙等与被执行人段某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段某某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执行时效的限制,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谢小平

执行员李红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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