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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长李卫平

审判员黄某钦

人民陪审员李华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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