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长李卫平
审判员黄某钦
人民陪审员李华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