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江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X号岩城石材院内。机构代码x-9。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X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北京海江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某已履行了据以执行的(2008)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邓建权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