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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红科,安阳市北关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兆威,滑县老店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庄全,河南卓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合伙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王某乙于2010年3月9日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甲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x元。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做出(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颖

审判员李晓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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