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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漯河科达会展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冰、陈某甲,河南贤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漯河科达会展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该公司综合部主任。

原审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俪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科达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会展公司)和原审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禾俪影公司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禾俪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冰、陈某甲、科达会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秀梅、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科达会展公司(甲方)与漯河昌建地产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模特大赛漯河赛区赛事活动赞助费10万元。协议签订后,漯河昌建地产有限公司向科达会展公司提供赞助费10万元。

2009年6月1日,三禾俪影公司(甲方)与科达会展公司(乙方)签订2009年新丝路中国某特大赛河南赛区(漯河)赛区合作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甲方为客户提供合作提案及详细的执行方案;提供最优的广告宣传策划指导,达到广告效果的最大化和高性价比的广告投放策略。乙方在招商、招生过程中,乙方人员通力配合。统一纳入赛事及相关团队,享受招商、招生总额15-20%提成;组委会财务管理方面由甲、乙双方各派一名财务人员,合署办公,财务力求双方公开透明,最后所得利润甲乙双方按7:3分成。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后,开设一个公用账户,共同管理,成立2009新丝路河南省(漯河市分赛区)模特大赛组委会(其成员甲乙双方另选定),所有支出由双方代表人确认签字方可支出,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该协议上三禾俪影公司副经理谢宇隆、科达会展公司经理国某均签字盖章。协议签订后,科达会展公司将漯河昌建地产公司提供的赞助费10万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存入科达会展公司与三禾俪影公司指定的账户。2009年新丝路河南省漯河市会展区模特大赛如期进行。大赛结束后,科达会展公司与三禾俪影公司未对合作期间的各项费用进行清算。

2009年6月2日,三禾俪影公司向科达会展公司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漯河科达会展发展有限公司现金伍万元整(¥x.00元),还款日期2009年8月16日前一次性还清”。三禾俪影文化传播公司任某某签名,并加盖了公章。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三禾俪影公司向原告科达会展公司借款属实,由被告三禾俪影公司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三禾俪影公司应归还原告科达会展公司借款x元,又因借条约定最后的还款日期为2009年8月16日前,被告三禾俪影公司逾期还款,应承担原告科达会展公司的利息损失。关于反诉原告三禾俪影公司反诉让反诉被告科达会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x元问题。因双方是合作关系,模特大赛结束,双方对合伙账目未进行清算,所以被告三禾俪影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作处理。被告三禾俪影公司向原告借款与被告陈某乙无关,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陈某乙承担责任某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漯河科达会展发展有限公司借款计x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某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三、驳回原告漯河科达会展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陈某乙承担责任某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反诉费530元,共计1580元,由被告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三禾俪影公司不服原判,上诉请求:1、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实属错误。关于本案,原审法院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而所谓的借贷双方分别为上诉人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漯河科达会展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因本案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是企业法人,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不应作为借贷纠纷。更何况,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因其违反中国某民银行《贷款通则》第21条和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X号)作出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原审法院无视上述一系列的规定,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借贷款支付逾期利息,显然是错误的。二、本案实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的合作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9年6月1日签订《2009新丝路中国某特大赛河南赛区(漯河)赛区合作协议书》。在此之后的第二天即2009年6月2日,因双方之间的合作需要,共同商定,以上诉人名义借支,实由被上诉人垫支5万元,用以购买漯河赛区的赛权;由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所注明的还款时间2009年8月16日即为双方之间合作项目的预计结束时间,也即在2009年8月16日之前双方以合作结束时的结算来处理被上诉人所垫支的5万元。正如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所称,上诉人向其借款是为了业务需要,该业务需要既是双方之间合作的赛事需要。据此,被上诉人所诉的5万元,并非被上诉人借给上诉人的款项,而是被上诉人对双方合作赛事的资金投入。此外,该5万元,上诉人也是用来购买双方合作赛事所需要的赛权,对此,由2009新丝路中国某特大赛(河南)赛区和河南福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案中,因被上诉人未按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将10万元赞助款汇入公用账户,以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作至今尚未结清;被上诉人所诉的5万元作为其对双方合作赛事的资金投入,只能在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行清算时予以结算。退一步来讲,被上诉人所诉的5万元,因其时间发生在双方合作期间,该5万元究竟是一方的借款还是合作的费用。只能在双方对彼此间的合作关系清算完毕后才能明确;所以在双方的合作关系清算之前,本案也应暂停审理。

被上诉人科达会展公司答辩意见:1、本案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不存在赛事合作一事。上诉人作为企业法人,应该明白借条的含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上诉人所诉称的合作关系与本案的借款关系无关。合作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它不符合反诉条件,上诉人是借款人,我们是贷款人,如何花销是上诉人的事,一审反诉请求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要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根据上诉人三禾俪影公司和被上诉人科达会展公司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案由是借贷纠纷还是合作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是否错定案由,双方所争执的5万元是借款还是合作费用,上诉人是否应该偿还。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三禾俪影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河南福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证明:1、现证明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了2009年新丝路模特大赛河南赛区漯河分赛区赛事,承办费用五万元整。发票丢失特此证明。2、河南福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该公司同意三禾俪影公司作为“2009年新丝路河南省(漯河市分赛区)模特大赛选拨活动的主办单位。3、&#x;2009年新丝路中国某特大赛河南赛区(漯河)赛区合作协议书,甲方三禾俪影公司,乙方科达会展公司。&#x;科达会展公司和漯河昌建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上证据证明,双方在合作关系持存续期间,这5万元的用途是用来购买模特大赛的赛权,并非借款。科达会展公司的质证意见:本案是借款关系,起诉的依据就是借条,三禾俪影公司如何支配这5万元,与科达会展公司无关,也管不了。借条意思表述完整。以上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本案案由问题。科达会展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09年6月2日三禾俪影公司出具的借条,该借条显示的借款数额,还款日期,清楚无误,意思表述完整,是典型的借款凭证。原审法院所定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有事实依据。无论三禾俪影公司用借来的5万元是购买赛权,还是其它消费,均不影响借款事实的存在,在双方对该5万元款项的用途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三禾俪影公司可自由支配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科达会展公司请求三禾俪影公司偿还5万元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所列的案由是正确的。三禾俪影公司认为该案由应是合作合同纠纷,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禾俪影公司和科达会展公司在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查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解决尚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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