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受理邵某申请执行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刘某书面向本院列出还款计划,并由刘某励、李世锋为其提供执行担保,先后四次共履行案件款x元(含诉讼费、鉴某、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部分利息,并于2011年6月3日书面向本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