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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偶尔也因生活琐事磨嘴吵架。2005年被告在外务工一年,没有给家里一分钱。2006年,因为我们盖房子与后边的邻居发生争执,引发我们二人经常吵架,被告离家出走,被我追回。以后我们经常生气吵架。生气吵架后被告就回娘家,其娘家人嫌我没本事,不会赚钱。2007年因为生气被告回娘家,不知听谁说啥,以去漯河为名离家出走,经我和家人多方寻找,均无音讯,无法联系。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赵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3月20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为尹某奇。后双方开始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不断引发家庭矛盾,经当地村委派人多次调解无效。2007年10月被告赵某某因与原告尹某某生气离家出走,经原告及家人多方寻找均无法联系,被告赵某某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尹某某于2010年11月25日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经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在报刊上发出公告寻找,公告期满后被告赵某某仍无音讯,未到庭参加诉讼。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遂平县X乡X村委证明及证人杨俊领等四名证人出庭作证和出具书面证明经庭审质证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建立了夫妻关系,双方应平等相处,维护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本案原告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生育子女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影响了双方夫妻婚后感情的巩固和发展。被告赵某某于2007年10月离家出走,离开原告尹某某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时间已经超过两年以上。且被告赵某某下落不明,作为婚姻关系已丧失了条件,其夫妻关系实际名存实亡,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尹某某自愿抚养婚生子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赵某某又下落不明,应予准许原告抚养。财产部分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本院不予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尹某奇由原告尹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尹某某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凌

审判员郜宏

审判员郭继东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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