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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玩忽职守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9年3月11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某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9年3月17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4月2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9年4月22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某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董某某、杨某某、贺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王某甲在对渑池县X乡X村中铝西关吊矿区朱振民非法铝石矿井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非法矿井2009年2月16日非法开采时发生片帮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直接损失70余万元的后果。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王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自己2月11日刚上任,还没安排好。其辩护人辩称该事故不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应参照双节期间文件规定,被告人任职仅5天,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称自己是司机,是包片人,不是负责人。其辩护人辩称,宋某某是司机,主体上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事故前没明确该矿井属其监管范围,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称,自己在所长领导下,有病给所长说了,没按制度履行审批手续。事发前这个矿归中铝监管,给局技术科说过多次,一直没界定。自己没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很大损失,教训是深刻的。其辩护人辩称,发生事故时,王某甲有病没上班,该井界限不清,所里实行所长负责制,该事故不是生产安全事故,王某甲主观上没过错,故指控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王某甲在对渑池县X乡X村中铝西贯吊矿区河南朕民商贸有限公司非法铝石矿井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非法矿井2009年2月16日非法开采时发生片帮事故,造成在井下施工的民工李某伍、李某成二人死亡,直接损失70余万元的后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2009年3月10日上午供述,自己2009年2月11日任乡安全生产办副主任兼非煤矿管站站长,2月13日去检查时,矿上的贾经理说是有证矿,我们没有把所有井口都检查到,没发现发生事故的矿井。从初九到正月十八,没再去检查,没尽到职责,属渎职犯罪行为;2、被告人宋某某2009年3月17日供述,自己2008年4月份到渑池县X乡国土资源所工作,所内分工负责中铝渑池矿西贯吊矿区资源补偿费催交,无证矿巡查及制止非法采矿行为,自己对朱振民2008年4月份提供说西贯吊矿区是有证矿的材料没有核实。2008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巡查时发现事故矿井井架立起来了,我们要求矿上提供资料,朱振民说随后送所里,但一直没提供。以后又巡查几次没发现该井干,正月初九至正月十八快到元宵节了,主观上有点放松,没去巡查。我是西贯吊矿区的包矿人,主要负责此矿区有证矿和无证矿的日常监管,自己责任心不够,没尽到职责,是渎职犯罪行为;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自己2008年4月份任坡头国土资源所指导员,主要负责矿产业务,矿山资源开发巡查及非法采矿行为。每周巡查2-3次,巡查面要达到100%。2008年12月份,巡查时发现事故矿井的井架立着,朱振民给我们提供过采矿许可证、图纸等材料,说西贯吊矿区是有证矿,出事前朱振民说这个井是配风井,有证但没提供资料,出事后经勘测是无证矿。过完节初七上班后,我有病一直没上班,也没去巡查,给所长茹某月说过,没按局里的请假制度请假。我没尽到职责,是犯罪行为;4、证人茹某证实:所长分管土地指导员分管矿山,是杨某群局长2008年3月份在局中层干部会上宣布的,矿山管理是由指导员负责,王某甲给我说过他有病,他不上班,矿山管理这一块安排人没有我不清楚;5、证人侯某证言证实:局里请销假制度规定,所长、指导员请假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批准,坡头所指导员没有按制度向其请过假;6、证人王某乙证实,李某某是乡安全生产办公室分管非煤矿安全的副主任,双节期间,乡X排李某某、段新武驻矿检查,他们报告说这个矿井没有干;7、2009年5月7日渑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渑安监(2009)X号文件关于西贯吊朱振民非法矿井“2.16”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中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宋某某、王某甲等人未履行好工作职责,分别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8、2009年5月27日渑池县人民政府渑政文(2009)X号文件关于西贯吊朱振民非法矿井“2.16“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对该事故性质认定为一般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9、书证:李某伍、李某成二人的死亡证明;10、渑池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所长、指导员分工情况说明,坡头国土所人员分工,请销假制度等;11、三被告人的户籍及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且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王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矿山安全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事故发生,造成二人死亡,直接损失70余万元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王某甲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接受处理,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均系初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绍云

审判员邵红伟

代审判员李某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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