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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原告:社旗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杨某,任该公司销售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河南宛东(略)事务所(略)。

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系河南雷雨(略)事务所(略)。

上列原、被告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11月22日受理此案,并由审判员张本品、侯超、景文来依法组成合议庭,张本品担任审判长,张雪梅担任记录,于2010年12月27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杨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3日,被告与社旗县X乡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大冯营乡向阳移民新村建筑工程IIIB标段工程。12月5日,被告经与原告协商一致,并由被告公司代表胡双龙、邢进锁、吴保玲、王度章、刘湘、李丰文签字按押,就该移民村工地水泥供应签订购销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PC32.5级通用硅酸盐水泥,每吨238元,之后按照市场价随行就市;结算方式为被告先付一万元保证金,每供货150吨结算一次。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实际交付原告保证金九千元,原告即按约向其供应水泥。施工前期,被告尚能如约及时付款,但自2010年元至4月,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对此间累计拖欠的x元水泥款长期不予结算。现该移民工程已全部竣工并已使用,大冯营乡政府也已将工程款向被告支付完毕。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下欠货款,被告总以不正当理由拒付。原告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便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下欠货款x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水泥购销协议;4、拖欠水泥款打的欠条三十份,累计欠款x元。

被告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水泥购销协议,胡双龙、邢进锁、吴保玲、王度章、刘湘、李丰文均不是被告单位人员,被告也没有授权他们签订合同,被告也从未向原告交保证金九千元,也从未收到原告价值x元的水泥,故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为,该证据不是原件,不予质证;对水泥购销协议认为,该证据没有被告公章,签字人也不是被告单位人员,不能代表被告;对拖欠水泥款打的三十份欠条认为,欠条上面没有注明是被告购买的水泥,打欠条的人员不是被告单位人员,与被告无关。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其理由是: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被告与大冯营乡政府签订,原告并没有参与,原告不是该合同原件持有者,被告虽对该合同认为不是原件,但承认确实承接了该合同上面所记载的移民工地施工标段;2、水泥购销协议落款处签名的六人,被告辩称均不是本单位人员,但该六人确实是该公司在该移民工地的施工人员,且被告在庭审中自称该移民工地系被告公司承建,未对外转包;3、三十份欠条签字人都是被告承接的大冯营乡向阳移民新村施工地段人员所签,被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答辩,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被告与社旗县X乡政府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接大冯营乡向阳移民新村建筑工程IIIB标段的工程。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将该工程分栋指派他人施工,自己仅负责施工进度及质量。2009年12月5日,胡双龙等六人以被告大冯营移民点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协议。双方约定,该协议生效后付给原告一万元保证金(实付九千元),原告每供货150吨结算一次。供货前期,双方基本货款两清。之后,累计拖欠原告货款x元未付。扣除已交的九千元保证金,还欠x元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便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下欠货款x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不付,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答辩理由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社旗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归还下欠货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本品

审判员侯超

审判员景文来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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